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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建議取消對LostGhost的處罰

發表於 : 週五 8月 20, 2010 11:53 pm
GM YesMaster
block論壇帳號已經算是給予最輕的處罰
依照當時情況GM甚至可以block遊戲帳號
且已經通過GM群決定就不會修改
我再次表明下次在犯就是block遊戲帳號
我不會開先例讓未來有玩家
利用此方法要求不要b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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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取消對LostGhost的處罰

發表於 : 週五 8月 20, 2010 10:35 pm
Rena
建議:取消對LostGhost的處罰(朋友們都叫他LG,所以以下簡寫LG)

LG僅是以“證人”的身份對[屋外攻擊屋內提報案]作證,證明原先(即2010年8月19日5:09pm之前)一直是有“屋外攻擊屋內”此規則,并對他人的曲解做出相關解釋。

對於證人該如何作證,該說什麽、不該說什麽,該長話長說、還是必須長話1句概括....從來就沒有規定過,
所以,LG僅以他的習慣表達方式來作證。
GM Virture 寫:週二 7月 23, 2002 5:57 pm
自即日起提報需依照下列規格詳細填寫,資料不齊將不受理,移接移除申請
非提報人與被提報人或相關證人 ,於本版面留言第一次警告,再犯block留言版帳號
所以,LG的證人行為應該受到保護。
至少從2002年7月 23日5:57pm起,直至以後此條例有明文被廢除為止,在此段時間內都應受到保護。


而且,被提報人也確實使用了“bug”+“攻擊屋內”

ODY的潛規則,即bug的認定由GM判定:

GM說是重大bug,就是重大bug,自2009年12月25日9:04 am至提報日止,期間沒有任何人有過異議,所以所有玩家必須遵守,違者block;
GM說不是bug,就不是bug,自2010年8月19日5:09 pm起,大家請自便。

Kin-snake的行為時間是在bug期內,所以確實是犯了“利用重大bug罪”+“攻擊屋內罪”這2條要block的規則。
GM Aron 寫:block帳號是大事情 所以想要謹慎一些
既然有利用過重大bug的主要犯人已經判為無罪,

卻去處罰一個 無關緊要的 在保護期內作證的證人(2次block論壇號第3次就block遊戲號),

是否也略有些說不過去呢?煩請GM們三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