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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 週六 9月 07, 2002 10:54 am
Ren[RK,retired]
收! :smoke:

Magic,Sorcery&Witchcraft [by MurphyWu]

發表於 : 週六 9月 07, 2002 9:40 am
CrySania
※ magic 法術
指據說可以動員非人力所能及的神秘外力以影響人間事物或自然事物的儀式或活動。法術與其他宗教現象不同,宗教著眼於人與靈界諸力的直接關係,而法術則強調技巧。法國宗教社會學家塗爾幹(Emile Durkheim)認為宗教職業者的物件是信眾,而法師的對象則是囑託人。根據現代人類學家的分類,法術是通過機械或行動去動用外力以影響他人;而巫術則是靠巫術固有條件去達到同樣目的。用以傷害他人的法術稱為妖術。這種區分不一定適用於一切社會,但對於分析問題十分有用。占卜也不同於法術,占卜不是要影響事物,而是要瞭解事物。世界幾大宗教並不重視法術,而往往認為它是離經叛道的迷信。

人們認為法術有三大要素,即:咒語、儀式與法術家的狀態。特羅布裏恩群島(Trobriand Islands)上的居民重視咒語,認為潔淨的語言可以保證法術奏效。紐西蘭的毛利族人認為,法術念錯咒語會使自己喪生。但是許多民族並不重視咒語,允許法師隨意編造。法術使用物品的現象較之使用咒語更為普遍。這種物品通常為藥,實際上是毒藥。這種物品有時並不說明法術的實際效果,僅僅是一種象徵。例如法師毀壞某人的頭髮或指甲等物或某人曾接觸的物品,用以詛咒那人。古代歐洲人相信,換君主的衣服可以治療淋巴腺結核。行法術需有一定的儀式。這種儀式可以是象徵性的,如求雨時灑水於地;咒人時搗毀他的蠟像等。法師的狀態是法術的第三要素。法術和法師都有許多禁忌。有時法師必須忌口或節制性欲。也有些民族認為,行法術時的法師會沾汙他人。法術既有實用功能,也有表意功能。行法術的人都相信法術有實用價值,它可以作用於自然界或他人,從而達到行法術者的預期目的。但法術無疑也有表意或象徵意義。法術之所以可稱為一種宗教內容,原因就在於此。

有關法術的文獻甚多。最早的是猶太教和基督教學者的著作,他們在宣傳其宗教時提到法術,以法術為異教遺跡或異端。 19 世紀末人類學家開始研究法術問題,意在探討法術在人類宗教中的地位。在這方面起帶頭作用的人類學家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 1871 年在《原始文化》一書中指出,法術是“偽科學”,“野蠻人”認為其中手段與效驗有直接因果關係。弗雷澤(James Frazer)在 1890 年出版的《金枝》(The Golden Bough)一書中進一步改進泰勒的觀點。他認為法術和宗教都是人類思想發展史上的不同階段。到了最後階段,人們先是藉著煉金術,後是通過科學,發現自然法則,此時即認為宗教和法術都是迷信。這兩位作者和他們的弟子馬萊特(R. Ranulph Marett)等人認為,法術本質上屬於個人理智即宇宙觀的範疇。另一派人類學家則認為,問題主要在於法術的社會功能。這批作者中,最早露頭角的是法國的莫斯(Marcel Mauss)和塗爾幹。塗爾幹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一書中指出,法術儀式既然是由法師為囑託者個人利益而操縱神聖物件,從而缺乏宗教儀式所具有團結人群的意義。泰勒和弗雷澤的觀點歸根到底屬於心理學範疇,因為他們著眼於個人思想方法。他們主要是追隨斯賓塞和馮特(Wilhelm Wundt)這樣一些注意心理研究的思想家。他們的後繼者也是從心理學角度觀察法術和宗教起源。

 

※ sorcery 法道

出於善意或惡意操縱自然力的舉動。一些著述家把法道區別於巫術(witchcraft,參閱該條),他們指出:法道只要有一定技巧者都能實行,使用符咒、咒語、藥物等物;巫術則據說源出於天生的神秘力量,其手段是無形的。法道也可以起防盜等護佑作用。行法道的人稱為術士。

 

※ witchcraft 巫術

人類為反社會及罪惡的目的而運用聲稱的超自然力量(所謂的黑魔術)。持有這種力量的女性可以稱為巫婆或女巫,如果是男性,則稱之為男巫、巫師或術士。在現代科技發展的文化中,仍然殘存著對巫術的信仰,而在最不開化的社會裏,這種信仰仍舊是一種強有力的因素。

在古希臘,早在荷馬就提到巫術。古典時期最著名的女巫是傳說中的美狄亞。羅馬詩人賀拉斯在《諷刺詩集》(Satires)中有一段精細地描述了兩個女巫在埃斯基裏(Esquiline)公墓的施巫過程。《聖經》裏包含一些關於巫術的資料,最顯著的例子就是國王掃羅前去求教所謂的隱多珥(Endor)女巫(《撒母耳記上》第 28 章)。早期的教父普遍認為任何所謂的巫術都是一種幻想和騙人的東西;一個信仰堅定的基督教徒使用耶穌的名字可以抵擋前來襲擾的巫術。根據這種看法,在教會法規中就有明文規定,堅決不准施行巫術。要求教士在佈道時必須宣傳巫術是虛妄的,因為只有上帝有力量;而且事實根據與幻想或夢想之間有著顯然的區別。

但是,在此後的幾世紀裏,對巫術的信仰擴大了,也許正是宣傳反對巫術的說教促成的,單純的老百姓本來沒有聽說過有這種可能性,而牧師的講道卻將此種觀念灌輸給他們。自從二神論的異端興起,認為與上帝匹敵的魔鬼具有真實的力量,撒旦與上帝對峙的關聯即被強調。一旦有巫術被認為令人著魔、傾向異端或否定上帝,異端裁判所就要出來問罪了。從中世紀後期至 18 世紀初期,整個歐洲強烈地反對巫術,以《聖經》中的訓誡“行巫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出埃及記》第 22章第 18 節),為根據,到處進行“審判”和處決。許多公開責難這些措施的人指出所謂靈驗的根源乃是一些心理因素,他們本身也被釘在火刑架上燒死。關於巫術審判的犧牲者的人數有從數十萬到數百萬種種不同的估計。英國移民把巫術信仰帶到了美洲殖民地。 1692 年,在麻薩諸塞的塞倫(Salem),由於一群十幾歲小女孩的告發,經過長時間巫術審訊之後,有 30 多人被定為使用巫術罪,其中幾個人經過嚴刑拷打。進入 20 世紀之後,歐洲和美洲陸續聽到一些零散的對巫術的控訴。

在不開化的社會裏,信仰巫術幾乎是普遍的。在某些民族中間,一些人會公開宣稱她們是女巫,明目張膽地進行恐嚇;更常見的情況是:個人無由瞭解巫術,巫術只能作為悄悄談論的話題。在 19 和 20 世紀,這種全世界普遍的現象成為廣泛的人類學研究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