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曰:與之論大人,則以為閑己; 與之論細人,則以為粥權。 論其所愛,則
以為借資; 論其所憎,則以為嘗己。 徑省其辭,則不知而屈之; 泛濫博文,則多
而久之。 順事陳意,則曰怯懦而不盡; 慮事廣肆,則曰草野而倨侮。 此說之難,
不可不知也。
注 正義事多相類,語言或說其相類之事,前人覺悟,便成漏泄,故身危也。
注 正義人主有過失之端緒,而引美善之議以推人主之惡,則身危。
注 索隱按:謂人臣事上,其道未合,至周之恩未沾渥於下,而輒吐誠極言,其說
有功則其德亦亡。亡,無也。韓子作“則見忘”,然“見忘”勝於“德亡”也。正義渥,
沾濡也。人臣事君未滿周至之恩澤,而說事當理,事行有功,君不以為恩德,故德亡。
注 索隱又若說不行而有敗則見疑,如是者身危。是恩意未深,輒評時政,不為所
信,更致嫌疑,若下文所雲鄰父以牆壞有盜,卻為見疑,□其類也。正義說事不行,或
行有敗壞,則必致危殆,若此者身危也。
注 正義與音預。人主先得其計己功,說者知前發其蹤跡,身必危亡。
注 索隱謂人主明有所出事乃自以為功,而說者與知,是則以為閑,故身危也。正
義人主明所出事,乃以有所營為,說者預知其計,而說者身亡危。
注 索隱劉氏雲:“若項羽必欲衣錦東歸,而說者強述關中,違旨忤情,自招誅滅
也。”正義強,其兩反。人主必不欲有為,而說者強令為之。
注 索隱劉氏雲:“若漢景帝決廢栗太子,而周亞夫強欲止之,竟不從其言,後遂
下獄是也。”正義人主已營為,而說者強止之者,身危。
注 正義閑音紀莧反。說彼大人之短,以為竊己之事情,乃為刺譏閑也。
注 索隱按:韓非子“粥權”作“賣重”。謂薦彼細微之人,言堪大用,則疑其挾
詐而賣我之權也。正義粥音育。劉伯莊雲:“論則疑其挾詐賣己之權。”
注 正義說人主愛行,人主以為借己之資籍也。
注 正義論說人主所憎惡,人主則以為嘗試於己也。
注 索隱按:謂人主意在文華,而說者但徑捷省略其辭,則以說者為無知而見屈辱
也。正義省,山景反。
注 索隱按:謂人主志在簡要,而說者務於浮辭泛濫,博涉文華,則君上嫌其多迂
誕,文而無當者也。正義泛濫,浮辭也。博文,廣言句也。言浮說廣陳,必多詞理,時
乃永久,人主疲倦。
注 正義懦音乃亂反。說者陳言順人主之意,則或怯懦而不盡事情也。
注 正義草野猶鄙陋也。廣陳言詞,多有鄙陋,乃成倨傲侮慢。
凡說之務,在知飾所說之所敬, 而滅其所醜。 彼自知其計,則毋以其失窮之;
自勇其斷,則毋以其敵怒之; 自多其力,則毋以其難概之。 規異事與同計,譽異
人與同行者,則以飾之無傷也。 有與同失者,則明飾其無失也。 大忠無所拂悟,
辭言無所擊排, 乃後申其辯知焉。此所以親近不疑, 知盡之難也。 得曠日彌久,
而周澤既渥,[一三]深計而不疑,交爭而不罪,乃明計利害以致其功,直指是非以飾
其身,以此相持,此說之成也。
注 索隱按:所說謂所說之主也。飾其所敬者,說士當知人主之所敬,而時以言辭
文飾之。
注 索隱醜謂人主若有所避諱而醜之,遊說者當滅其事端而不言也。
注 正義前人自知其失誤,說士無以失誤窮極之,乃為訕上也。
注 索隱按:謂人主自勇其斷,說士無以己意而攻閑之,是以卑下之謀自敵於上,
以致譴怒也。正義斷音端亂反。劉伯莊雲:“貴人斷甲為是,說者以乙破之,乙之理難
同,怒以下敵上也。”
注 索隱按:概猶格也。劉氏雲:“秦昭王決欲攻趙,白起苦說其難,遂己之心,
拒格君上,故致杜郵之
史記卷六十三 老子韓非列傳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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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集解劉向別錄曰:“今民閑所有上下二篇,中書六篇,皆合二篇,已備,過於
太史公所記也。”索隱今人閑有上下二篇,又有中書六篇,其篇中之言,皆合上下二篇,
是書已備,過於太史公所記也。正義阮孝緒七略雲申子三卷也。
韓非者, 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 而其歸本於黃老。 非為人口吃,
不能道說,而善著書。與李斯俱事荀卿, 斯自以為不如非。
注 正義阮孝緒七略雲:“韓子二十卷。”韓世家雲:“王安五年,非使秦。
九年,虜王安,韓遂亡。”
注 集解新序曰:“申子之書言人主當執術無刑,因循以督責臣下,其責深刻,故
號曰‘術’。商鞅所為書號曰‘法’。
皆曰‘刑名’,故號曰‘刑名法術之書’。”索隱著書三十余篇,號曰韓子。
注 索隱按:劉氏雲“黃老之法不尚繁華,清簡無為,君臣自正。韓非之論詆駁浮
淫,法制無私,而名實相稱。故曰‘歸於黃老’。”斯未為得其本旨。今按:韓子書有
解老、喻老二篇,是大抵亦崇黃老之學耳。
注 正義音訖。
注 正義孫卿子二十二卷。名況,趙人,楚蘭陵令。避漢宣帝諱,改姓孫也。
非見韓之削弱,數以書諫韓王, 韓王不能用。於是韓非疾治國不務修明其法制,
執勢以御其臣下,富國強兵而以求人任賢,反舉浮淫之蠹而加之於功實之上。以為儒者
用文亂法,而俠者以武犯禁。寬則寵名譽之人,急則用介
太史公所記也。”索隱今人閑有上下二篇,又有中書六篇,其篇中之言,皆合上下二篇,
是書已備,過於太史公所記也。正義阮孝緒七略雲申子三卷也。
韓非者, 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 而其歸本於黃老。 非為人口吃,
不能道說,而善著書。與李斯俱事荀卿, 斯自以為不如非。
注 正義阮孝緒七略雲:“韓子二十卷。”韓世家雲:“王安五年,非使秦。
九年,虜王安,韓遂亡。”
注 集解新序曰:“申子之書言人主當執術無刑,因循以督責臣下,其責深刻,故
號曰‘術’。商鞅所為書號曰‘法’。
皆曰‘刑名’,故號曰‘刑名法術之書’。”索隱著書三十余篇,號曰韓子。
注 索隱按:劉氏雲“黃老之法不尚繁華,清簡無為,君臣自正。韓非之論詆駁浮
淫,法制無私,而名實相稱。故曰‘歸於黃老’。”斯未為得其本旨。今按:韓子書有
解老、喻老二篇,是大抵亦崇黃老之學耳。
注 正義音訖。
注 正義孫卿子二十二卷。名況,趙人,楚蘭陵令。避漢宣帝諱,改姓孫也。
非見韓之削弱,數以書諫韓王, 韓王不能用。於是韓非疾治國不務修明其法制,
執勢以御其臣下,富國強兵而以求人任賢,反舉浮淫之蠹而加之於功實之上。以為儒者
用文亂法,而俠者以武犯禁。寬則寵名譽之人,急則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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