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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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通過

文章 風之步 » 週五 7月 25, 2003 2:43 pm

著作權法修正通過 租售盜版改公訴 加重罰金800萬 2003/06/06 11:19
ETtoday.com 記者葉素萍/台北報導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將製造販賣盜版光碟列為公訴罪,常業犯更提高罰金到新台幣800萬元;明列「暫時性重製」屬「重製」範圍,但一般網路瀏覽或合法使用著作行為不在此限,亦即,學生下載MP3若非屬營利行為不罰,但若下載MP3又燒製成光碟販售,將會吃上官司。民眾出國看到喜歡的書和CD要帶回國,要小心不得超過5份,否則也會吃上官司。

在美國祭出301條款強大壓力之下,立法院三讀通著作權修正案,將製造、販賣盜版光碟列為公訴罪,常業犯更提高罰金到新台幣800萬元,未來販售盜版品的商家、攤販,不能再以「不知道是盜版品」而免除責任,縱使出於過失,仍有侵害散布權的民事責任;如果是出於故意,還得加上刑事責任,至於購買者因遭業者欺罔而無法律責任。

增訂公開傳輸權,把網站納入規範,要將他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流通時,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增訂錄音著作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錄音著作權人可向播放其作品的百貨公司、賣場、飛機、餐廳等公開場所主張「報酬請求權」。

條文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網路使用者瀏覽網頁內容時的資料暫存,網路傳輸過程中必要的「暫時性重製」,都是該條合理使用的範圍,可排除民刑事責任,因此,單純上網瀏覽網頁內容,收聽音樂或觀賞電影,都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因此,大多數善意使用者在無意間隨時可能重製各種檔案、畫面之情形,基本上皆屬合理使用的情形,並無違法入罪的問題。

另外,還通過所謂「代理商條款」,由於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再加上第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在法案審查過程當中,有立委認為這是保障智財權,也有部份立委認為,條文阻礙了真品平行輸入的管道,影響國際商品流通的自由,反智財惡法聯盟抨擊,這是保障代理商條款。台聯立委蘇盈貴指出,未來在台灣沒有代理商的書本、畫作、藝術品等著作,將不得在台灣流通。

部份民眾出國會攜帶光碟、書本等物品回國當禮物,也要注意「不得超過5份」,因為91條之一也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親民黨立委龐建國表示,保護著作權大家都有共識,然而,著作權的保護要到什麼程度,必須審度國情、考量消費者權益取得平衡,修法過程各方對於哪些應採公訴,歧見甚大。雖然著作權法修法通過,但是,親民黨立委周錫瑋指出,條文還有許多灰色地帶未釐清,未來勢必還得再一次修法。台聯立委蘇盈貴認為,91條之一存有疑義,但礙於時間急迫,條文還是在今天的三讀通過,不過,立法院已盡到最大的把關責任,因為美方一開始是要求連非營利行為也要納入處罰。

因此,立法院亦通過一項附帶決議,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1年內,行政院應就暫時性重製的相關規定,向立法院提出施行成效評估報告,並針對提供電腦維修和網路服務之人的相關和合理使用規定,就各國法例進行研究,研擬修正草案提請立法院審議,以避免不當箝制數位資訊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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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奇摩新聞-民視-下載MP3自娛為合法行為
http://tw.news.yahoo.com/2003/06/06/pol ... 33076.html

立法院6日上午通過了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明定暫時重製無罪,因此今後民眾下載MP3只要不是從事販賣行為,都屬合法行為。另外,為了洗刷盜版王國的稱號,修正草案也把製作和販賣盜版光碟的行為改為公訴罪。

成功大學學生們因下載MP3而被檢調單位搜索,這種事以後不會再發生了。盜版光碟在台灣很猖獗,幾乎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看到警察局的桌上擺滿未上映電影的盜版光碟。

以前檢警要查辦這些盜版傷必須得電影公司提告訴,現在則是將製作與販賣的行為都改為公訴罪,而且大幅調高惡性常業犯的罰金。不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民眾可得衡量一下機會成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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