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搜文獻:倉頡碼字典精簡版
版主: Small 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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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tra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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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3, 2001 8:00 am
一、倉頡字母
倉頡字母共有二十四個,依其特性共分四大類:1.哲理類;2.筆劃類;3
.人身類;4.字形類。
二十六個英文字鍵上除了(X)鍵→代表難字,(Z)鍵→代表加字外,其於
各鍵均與各倉頡字母相對應(請參看倉頡字鍵位置圖)。為了方便使用者記憶,將
倉頡字母及口訣列於下表:
┌─────┬────────────────────┬───────┐
│ 類 別 │ 倉 頡 字 母 │ 口 訣 │
├─────┼────────────────────┼───────┤
│1.哲理類│A:日 B:月 C:金 D:木 E:水 F:火 G:土│日月金木水火土│
├─────┼────────────────────┼───────┤
│2.筆劃類│H:竹 I:戈 J:十 K:大 L:中 M:一 N:弓│斜點交叉縱橫鉤│
├─────┼────────────────────┼───────┤
│3.人身類│O:人 P:心 Q:手 R:口│人 心 手 口│
├─────┼────────────────────┼───────┤
│4.字形類│ S:尸 T:廿 U:山 V:女 W:田 Y:卜 │ 側並仰紐方卜 │
└─────┴────────────────────┴───────┘
二、輔助字形
由於中文字的變化繁多,僅僅用二十四個倉頡字母並不夠用,所以將中文字常
常使用的線條再歸納出七十多種字形,分別以倉頡字母代表,是為輔助倉頡字母所
用。所以又稱為輔助字形。
在所有的倉頡字母中除了(口)外,均有若干個輔助字形:
例:又→為(水)的輔助字形 士→為(土)的輔助字形
工→為(一)的輔助字形 匕→為(心)的輔助字形
輔助字形在使用時,必須與其它字形組合使用。如果必須單獨使用時,必須再
加以細分。
例:又→單獨使用時取(弓大) 士→單獨使用時取(十一)
工→單獨使用時取(一中一) 匕→單獨使用時取(山竹)
三、取碼順序
※倉頡取碼的順序為:
1.由外而內,例 : 困→田木、固→田十口。
2.由上而下,例 : 吉→土口、字→十弓木。
3.由左而右,例 : 明→日月、法→水土戈。
※若無法明確的分辨則以『外內』為優先考慮,再考慮『上下』,最後考慮『
左右』。凡位於外方、上方、左方之字形稱為字首,其餘部份稱為字身。
※若為連體字(即無法分出上下,左右之字形者),則以第一個字形為字首,
其餘為字身。
1.由外而內 2.由上而下 3.由左而右
外 ┌─────┐ 內 上 ┌─────┐ 下 左 ┌──┐┌──┐ 右
為 │ │ 為 為→│ │ 為 為 │ ││ │ 為
字 │ ┌──┐ │ 字 字 │ │ 字 字 │ ││ │ 字
首→│ │ │←─身 首 └─────┘ 身 首→│ ││ │←身
先 │ └──┘ │ 後 先 ┌─────┐ 後 先 │ ││ │ 後
取 │ │ 取 取 │ │←取 取 │ ││ │ 取
└─────┘ └─────┘ └──┘└──┘
四、取碼方式
※倉頡取碼時,若字首不超過兩碼則全取。若字首超過兩碼則取第一碼及最後
一碼。
※若字身不超過三碼者全取,若超過三碼且為連體字身則取第一、第二碼及最
後一碼。
1.固→田十口 2.愁→竹火心 3.煩→火一月金 4.輸→十十人一弓
由外而內取 由上而下取 由左而右取 由左而右取
┌────┐ ┌─────┐ ┌──┐┌──┐ ┌──┐┌──┐
字│ │ │字首:取首│ │ 字 ││字 │ │ 字 ││字 │
首│ ┌─┐ │ │ 碼及│ │ 首 ││身 │ │ 首 ││身 │
:│ │字│ │ │ 尾碼│ │ : ││: │ │ : ││: │
全│ │身│ │ └─────┘ │ 全 ││取及│ │ 取 ││取及│
取│ │:│ │ │ 取 ││第尾│ │ 首 ││第尾│
│ │全│ │ ┌─────┐ │ ││一碼│ │ 碼 ││一碼│
│ │取│ │ │字身:全取│ │ ││、 │ │ 及 ││、 │
│ └─┘ │ │ │ │ ││二 │ │ 尾 ││二 │
│ │ │ │ │ ││碼 │ │ 碼 ││碼 │
└────┘ └─────┘ └──┘└──┘ └──┘└──┘
※若為連體字則取第一、第二、第三碼及最後一碼,不足四碼者則全取。
例:央→中月大、事→一中中弓、真→十月一金、業→廿金廿木。
※若字身為分體字身,則將字身再細分為次字首及次字身。若次字首超過二碼
則取次字首之第一碼及最後一碼,而次字身只取最後一碼。
1.焉→一卜中火 2.淅→水木竹中 3.藥→廿女戈木 4.衝→竹人竹土弓
┌─────┐ ┌─┐┌─┐┌─┐ ┌──────┐ ┌─┐┌─┐┌─┐
│ 連 │ │字││次││次│ │字 首:全取│ │字││次││次│
│ 體 │ │ ││字││字│ │ │ │ ││字││字│
│ 字 │ │首││首││身│ └──────┘ │首││首││身│
│ : │ │:││:││:│ ┌──────┐ │:││:││:│
│ 取二及 │ │全││全││取│ │次字首:取首│ │全││取││取│
│ 第碼最 │ │取││取││首│ │ 尾碼│ │取││首││尾│
│ 一、後 │ │ ││ ││、│ └──────┘ │ ││、││碼│
│ 碼第一 │ │ ││ ││尾│ ┌──────┐ │ ││尾││ │
│ 、三碼 │ │ ││ ││碼│ │次字身:全取│ │ ││碼││ │
│ 第碼 │ │ ││ ││ │ │ │ │ ││ ││ │
└─────┘ └─┘└─┘└─┘ └──────┘ └─┘└─┘└─┘
五、取碼原則
1.精簡原則:當一個字有多種取碼方式時,以取碼數最少、最精簡的為主。
┌─┬─────────┬─────┐┌─┬────────┬────┐
│例│正 確 取 碼 │錯誤取碼 ││例│正 確 取 碼│錯誤取碼│
├─┼─────────┼─────┤├─┼────────┼────┤
│王│一土 MG │一十一 ││屯│心山 PU │十山山 │
│容│十金人口 JCOR│戈月金人口││北│中一心 LMP│中一山竹│
│羊│廿手 TQ │金一手 ││九│大弓 KN │一竹山 │
└─┴─────────┴─────┘└─┴────────┴────┘
2.完整原則:當一個字形有多種取碼方法,且取碼數又相等時,應先取字形
較繁複(筆畫較多),且包括面積較廣的字形,次取較簡單的字
形。
┌─┬─────────┬─────┐┌─┬────────┬────┐
│例│正 確 取 碼 │錯誤取碼 ││例│正 確 取 碼│錯誤取碼│
├─┼─────────┼─────┤├─┼────────┼────┤
│丰│手十 QJ │十手 ││夫│手人 QO │十大 │
│民│口女心 RVP │尸女心 ││巳│口山 RU │尸山 │
│羊│廿手 TQ │金一手 ││安│十女 JV │戈月女 │
└─┴─────────┴─────┘└─┴────────┴────┘
3﹒字形特徵原則:不取重疊的字形、不在轉角處分割字形,而在兩個字碼相
接之處分割取碼。
┌─┬─────────┬─────┐┌─┬────────┬────┐
│例│正 確 取 碼 │錯誤取碼 ││例│正 確 取 碼│錯誤取碼│
├─┼─────────┼─────┤├─┼────────┼────┤
│申│中田中 LWL │中日 ││之│戈弓人 INO│卜竹人 │
│者│十大日 JKA │土竹日 ││力│大尸 KS │大弓 │
│也│心木 PD │山木 ││永│戈弓水 INE│戈一水 │
│考│十大卜尸 JKYS│土竹卜尸 ││吏│十中大 JLK│十日大 │
│更│一中田大 MLWK│一田大 ││乙│弓山 NU │一山 │
└─┴─────────┴─────┘└─┴────────┴────┘
4.省略原則:凡字首或字身之最後一碼,被另一個字形三面或四面包圍時,
取包圍在最後一碼外的字形。
┌─┬─────┐┌─┬─────┐┌─┬─────┐┌─┬─────┐
│獻│ 卜月戈大 ││鹹│卜田戈竹口││盈│ 弓尸月廿 ││靈│一月口口一│
│腦│ 月女女田 ││麵│十弓一田中││颱│ 竹弓戈口 ││謁│卜口日心女│
└─┴─────┘└─┴─────┘└─┴─────┘└─┴─────┘
補充:省略原則
1)部份省略
在取碼時,無論字首或字身,當其取碼超過取碼規數時,中間部份將被省略,
此為『部份省略』,例: "蟬→中戈口口十" 字的字首 "虫" 字取碼為 "中一戈"
,但只取首末碼 "中戈" ,而字首中間之碼 "一" 則省略,此為『部份省略』﹔其
字身 "單" 字取碼為 "口口田十",但只取首次末碼 "口口十" ,而中間之碼 "田"
則省略,此亦為『部份省略』。
2)包含省略
無論字首或字身,當其取碼超過取碼規數時,中間部份將被省略,但若其末碼
被其他字碼三面或四面包圍,則取其外圍字形為末碼,并省略圍內之碼﹒有關包含
省略的字形計有:
┌──┬───┬───┐
│字例│ 字首 │ 字身 │
├──┼───┼───┤
│ 耐 │ 一月 │ 木戈 │
│ 曹 │ 廿田 │ 日 │
│ 殆 │ 一弓 │ 戈囗 │
│ 尊 │ 廿田 │ 木戈 │
│ 醒 │ 一田 │曰竹一│
│ 需 │ 一月 │一月中│
│ 偏 │ 人 │竹尸月│
└──┴───┴───┘
若碼數不足則取全碼,包含省略無效。
┌──┬─────┐
│字例│ 取全碼 │
├──┼─────┤
│ 酉 │ 一金田一 │
│ 禺 │ 田中月戈 │
│ 甬 │ 弓戈月手 │
│ 面 │ 一田卜中 │
└──┴─────┘
六、例外字形說明:
1.複合字:較常用的字形,為避免釵h字擁有相同的碼,所以不論其字形在
字首或字身,皆只取首碼及尾碼。
┌──┬────┬──┬─────┐┌──┬────┬──┬─────┐
│字形│ 取 碼 │例字│ 取 碼││字形│ 取 碼 │例字│ 取 碼 │
├──┼────┼──┼─────┤├──┼────┼──┼─────┤
│ 門 │ 日弓 │ 們 │ 人日弓 ││ 目 │ 月山 │ 莧 │廿月山山 │
│ 鬼 │ 竹戈 │ 塊 │ 土竹戈 ││ 鬥 │ 中弓 │ 鬧 │中弓卜中月│
└──┴────┴──┴─────┘└──┴────┴──┴─────┘
2.特殊字:凡其中有(木、大、火)三字形貫穿者,先取其外部的字形,再
取相疊的字形。
┌──┬────┐┌──┬────┐┌──┬────┐┌──┬────┐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
├──┼────┤├──┼────┤├──┼────┤├──┼────┤
│ 東 │木田 ││ 束 │木中 ││ 末 │木十 ││ 本 │木一 │
│ 爽 │大大大大││ 夷 │大弓 ││ 秉 │竹木中 ││ 柬 │木田火 │
└──┴────┘└──┴────┘└──┴────┘└──┴────┘
3.難字:凡是字形繁瑣複雜,不易分割的字,只取其首碼或尾碼其餘字形以
難鍵(X)代表。
┌──┬────┐┌──┬────┐┌──┬────┐┌──┬────┐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
├──┼────┤├──┼────┤├──┼────┤├──┼────┤
│ 慶 │戈難水 ││ 身 │竹難竹 ││ 鹿 │戈難心 ││ 兼 │廿難金 │
│ 龜 │弓難山 ││ 肅 │中難 ││ 齊 │卜難 ││ 臼 │竹難 │
└──┴────┘└──┴────┘└──┴────┘└──┴────┘
倉頡字母共有二十四個,依其特性共分四大類:1.哲理類;2.筆劃類;3
.人身類;4.字形類。
二十六個英文字鍵上除了(X)鍵→代表難字,(Z)鍵→代表加字外,其於
各鍵均與各倉頡字母相對應(請參看倉頡字鍵位置圖)。為了方便使用者記憶,將
倉頡字母及口訣列於下表:
┌─────┬────────────────────┬───────┐
│ 類 別 │ 倉 頡 字 母 │ 口 訣 │
├─────┼────────────────────┼───────┤
│1.哲理類│A:日 B:月 C:金 D:木 E:水 F:火 G:土│日月金木水火土│
├─────┼────────────────────┼───────┤
│2.筆劃類│H:竹 I:戈 J:十 K:大 L:中 M:一 N:弓│斜點交叉縱橫鉤│
├─────┼────────────────────┼───────┤
│3.人身類│O:人 P:心 Q:手 R:口│人 心 手 口│
├─────┼────────────────────┼───────┤
│4.字形類│ S:尸 T:廿 U:山 V:女 W:田 Y:卜 │ 側並仰紐方卜 │
└─────┴────────────────────┴───────┘
二、輔助字形
由於中文字的變化繁多,僅僅用二十四個倉頡字母並不夠用,所以將中文字常
常使用的線條再歸納出七十多種字形,分別以倉頡字母代表,是為輔助倉頡字母所
用。所以又稱為輔助字形。
在所有的倉頡字母中除了(口)外,均有若干個輔助字形:
例:又→為(水)的輔助字形 士→為(土)的輔助字形
工→為(一)的輔助字形 匕→為(心)的輔助字形
輔助字形在使用時,必須與其它字形組合使用。如果必須單獨使用時,必須再
加以細分。
例:又→單獨使用時取(弓大) 士→單獨使用時取(十一)
工→單獨使用時取(一中一) 匕→單獨使用時取(山竹)
三、取碼順序
※倉頡取碼的順序為:
1.由外而內,例 : 困→田木、固→田十口。
2.由上而下,例 : 吉→土口、字→十弓木。
3.由左而右,例 : 明→日月、法→水土戈。
※若無法明確的分辨則以『外內』為優先考慮,再考慮『上下』,最後考慮『
左右』。凡位於外方、上方、左方之字形稱為字首,其餘部份稱為字身。
※若為連體字(即無法分出上下,左右之字形者),則以第一個字形為字首,
其餘為字身。
1.由外而內 2.由上而下 3.由左而右
外 ┌─────┐ 內 上 ┌─────┐ 下 左 ┌──┐┌──┐ 右
為 │ │ 為 為→│ │ 為 為 │ ││ │ 為
字 │ ┌──┐ │ 字 字 │ │ 字 字 │ ││ │ 字
首→│ │ │←─身 首 └─────┘ 身 首→│ ││ │←身
先 │ └──┘ │ 後 先 ┌─────┐ 後 先 │ ││ │ 後
取 │ │ 取 取 │ │←取 取 │ ││ │ 取
└─────┘ └─────┘ └──┘└──┘
四、取碼方式
※倉頡取碼時,若字首不超過兩碼則全取。若字首超過兩碼則取第一碼及最後
一碼。
※若字身不超過三碼者全取,若超過三碼且為連體字身則取第一、第二碼及最
後一碼。
1.固→田十口 2.愁→竹火心 3.煩→火一月金 4.輸→十十人一弓
由外而內取 由上而下取 由左而右取 由左而右取
┌────┐ ┌─────┐ ┌──┐┌──┐ ┌──┐┌──┐
字│ │ │字首:取首│ │ 字 ││字 │ │ 字 ││字 │
首│ ┌─┐ │ │ 碼及│ │ 首 ││身 │ │ 首 ││身 │
:│ │字│ │ │ 尾碼│ │ : ││: │ │ : ││: │
全│ │身│ │ └─────┘ │ 全 ││取及│ │ 取 ││取及│
取│ │:│ │ │ 取 ││第尾│ │ 首 ││第尾│
│ │全│ │ ┌─────┐ │ ││一碼│ │ 碼 ││一碼│
│ │取│ │ │字身:全取│ │ ││、 │ │ 及 ││、 │
│ └─┘ │ │ │ │ ││二 │ │ 尾 ││二 │
│ │ │ │ │ ││碼 │ │ 碼 ││碼 │
└────┘ └─────┘ └──┘└──┘ └──┘└──┘
※若為連體字則取第一、第二、第三碼及最後一碼,不足四碼者則全取。
例:央→中月大、事→一中中弓、真→十月一金、業→廿金廿木。
※若字身為分體字身,則將字身再細分為次字首及次字身。若次字首超過二碼
則取次字首之第一碼及最後一碼,而次字身只取最後一碼。
1.焉→一卜中火 2.淅→水木竹中 3.藥→廿女戈木 4.衝→竹人竹土弓
┌─────┐ ┌─┐┌─┐┌─┐ ┌──────┐ ┌─┐┌─┐┌─┐
│ 連 │ │字││次││次│ │字 首:全取│ │字││次││次│
│ 體 │ │ ││字││字│ │ │ │ ││字││字│
│ 字 │ │首││首││身│ └──────┘ │首││首││身│
│ : │ │:││:││:│ ┌──────┐ │:││:││:│
│ 取二及 │ │全││全││取│ │次字首:取首│ │全││取││取│
│ 第碼最 │ │取││取││首│ │ 尾碼│ │取││首││尾│
│ 一、後 │ │ ││ ││、│ └──────┘ │ ││、││碼│
│ 碼第一 │ │ ││ ││尾│ ┌──────┐ │ ││尾││ │
│ 、三碼 │ │ ││ ││碼│ │次字身:全取│ │ ││碼││ │
│ 第碼 │ │ ││ ││ │ │ │ │ ││ ││ │
└─────┘ └─┘└─┘└─┘ └──────┘ └─┘└─┘└─┘
五、取碼原則
1.精簡原則:當一個字有多種取碼方式時,以取碼數最少、最精簡的為主。
┌─┬─────────┬─────┐┌─┬────────┬────┐
│例│正 確 取 碼 │錯誤取碼 ││例│正 確 取 碼│錯誤取碼│
├─┼─────────┼─────┤├─┼────────┼────┤
│王│一土 MG │一十一 ││屯│心山 PU │十山山 │
│容│十金人口 JCOR│戈月金人口││北│中一心 LMP│中一山竹│
│羊│廿手 TQ │金一手 ││九│大弓 KN │一竹山 │
└─┴─────────┴─────┘└─┴────────┴────┘
2.完整原則:當一個字形有多種取碼方法,且取碼數又相等時,應先取字形
較繁複(筆畫較多),且包括面積較廣的字形,次取較簡單的字
形。
┌─┬─────────┬─────┐┌─┬────────┬────┐
│例│正 確 取 碼 │錯誤取碼 ││例│正 確 取 碼│錯誤取碼│
├─┼─────────┼─────┤├─┼────────┼────┤
│丰│手十 QJ │十手 ││夫│手人 QO │十大 │
│民│口女心 RVP │尸女心 ││巳│口山 RU │尸山 │
│羊│廿手 TQ │金一手 ││安│十女 JV │戈月女 │
└─┴─────────┴─────┘└─┴────────┴────┘
3﹒字形特徵原則:不取重疊的字形、不在轉角處分割字形,而在兩個字碼相
接之處分割取碼。
┌─┬─────────┬─────┐┌─┬────────┬────┐
│例│正 確 取 碼 │錯誤取碼 ││例│正 確 取 碼│錯誤取碼│
├─┼─────────┼─────┤├─┼────────┼────┤
│申│中田中 LWL │中日 ││之│戈弓人 INO│卜竹人 │
│者│十大日 JKA │土竹日 ││力│大尸 KS │大弓 │
│也│心木 PD │山木 ││永│戈弓水 INE│戈一水 │
│考│十大卜尸 JKYS│土竹卜尸 ││吏│十中大 JLK│十日大 │
│更│一中田大 MLWK│一田大 ││乙│弓山 NU │一山 │
└─┴─────────┴─────┘└─┴────────┴────┘
4.省略原則:凡字首或字身之最後一碼,被另一個字形三面或四面包圍時,
取包圍在最後一碼外的字形。
┌─┬─────┐┌─┬─────┐┌─┬─────┐┌─┬─────┐
│獻│ 卜月戈大 ││鹹│卜田戈竹口││盈│ 弓尸月廿 ││靈│一月口口一│
│腦│ 月女女田 ││麵│十弓一田中││颱│ 竹弓戈口 ││謁│卜口日心女│
└─┴─────┘└─┴─────┘└─┴─────┘└─┴─────┘
補充:省略原則
1)部份省略
在取碼時,無論字首或字身,當其取碼超過取碼規數時,中間部份將被省略,
此為『部份省略』,例: "蟬→中戈口口十" 字的字首 "虫" 字取碼為 "中一戈"
,但只取首末碼 "中戈" ,而字首中間之碼 "一" 則省略,此為『部份省略』﹔其
字身 "單" 字取碼為 "口口田十",但只取首次末碼 "口口十" ,而中間之碼 "田"
則省略,此亦為『部份省略』。
2)包含省略
無論字首或字身,當其取碼超過取碼規數時,中間部份將被省略,但若其末碼
被其他字碼三面或四面包圍,則取其外圍字形為末碼,并省略圍內之碼﹒有關包含
省略的字形計有:
┌──┬───┬───┐
│字例│ 字首 │ 字身 │
├──┼───┼───┤
│ 耐 │ 一月 │ 木戈 │
│ 曹 │ 廿田 │ 日 │
│ 殆 │ 一弓 │ 戈囗 │
│ 尊 │ 廿田 │ 木戈 │
│ 醒 │ 一田 │曰竹一│
│ 需 │ 一月 │一月中│
│ 偏 │ 人 │竹尸月│
└──┴───┴───┘
若碼數不足則取全碼,包含省略無效。
┌──┬─────┐
│字例│ 取全碼 │
├──┼─────┤
│ 酉 │ 一金田一 │
│ 禺 │ 田中月戈 │
│ 甬 │ 弓戈月手 │
│ 面 │ 一田卜中 │
└──┴─────┘
六、例外字形說明:
1.複合字:較常用的字形,為避免釵h字擁有相同的碼,所以不論其字形在
字首或字身,皆只取首碼及尾碼。
┌──┬────┬──┬─────┐┌──┬────┬──┬─────┐
│字形│ 取 碼 │例字│ 取 碼││字形│ 取 碼 │例字│ 取 碼 │
├──┼────┼──┼─────┤├──┼────┼──┼─────┤
│ 門 │ 日弓 │ 們 │ 人日弓 ││ 目 │ 月山 │ 莧 │廿月山山 │
│ 鬼 │ 竹戈 │ 塊 │ 土竹戈 ││ 鬥 │ 中弓 │ 鬧 │中弓卜中月│
└──┴────┴──┴─────┘└──┴────┴──┴─────┘
2.特殊字:凡其中有(木、大、火)三字形貫穿者,先取其外部的字形,再
取相疊的字形。
┌──┬────┐┌──┬────┐┌──┬────┐┌──┬────┐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
├──┼────┤├──┼────┤├──┼────┤├──┼────┤
│ 東 │木田 ││ 束 │木中 ││ 末 │木十 ││ 本 │木一 │
│ 爽 │大大大大││ 夷 │大弓 ││ 秉 │竹木中 ││ 柬 │木田火 │
└──┴────┘└──┴────┘└──┴────┘└──┴────┘
3.難字:凡是字形繁瑣複雜,不易分割的字,只取其首碼或尾碼其餘字形以
難鍵(X)代表。
┌──┬────┐┌──┬────┐┌──┬────┐┌──┬────┐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
├──┼────┤├──┼────┤├──┼────┤├──┼────┤
│ 慶 │戈難水 ││ 身 │竹難竹 ││ 鹿 │戈難心 ││ 兼 │廿難金 │
│ 龜 │弓難山 ││ 肅 │中難 ││ 齊 │卜難 ││ 臼 │竹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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