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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J.C.J. » 週五 6月 07, 2002 7:12 pm
個人認為,買賣是建立在買賣雙方都平等的基礎上,
要招標,無非就是想要賣出意外的高價,自然要承擔賣不出高價的風險(大可以一開始便定自己可接受的賣價便不會虧損了),而不是看價格不滿意,一再延後結標時間,甚至自行結標(大可以賣方找人自己抬價,自己收購,重點是別忽視了要出價的人,動作也要"漂亮"點吧)
至於最後一分鐘才出價的行為,我覺得沒什麼不對的,每個買方都有權力最後一刻出價吧(反正有登錄時間),最後一刻出價的人也無法保證出的一定是最高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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