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掛、駭客、偷寶物可望依專法判刑

版主: jiunn辰仔(str)ara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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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er
初級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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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famer » 週二 10月 08, 2002 9:18 pm

:smoke: :smoke: :smoke:
菜鸟一个

Cute Joyce
口水太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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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314
註冊時間: 週六 6月 22, 2002 8:44 pm

文章 Cute Joyce » 週二 10月 08, 2002 8:37 pm

:o :o :o
有時候有時候
  我會相信一切有盡頭


    相聚離開都有時候
      沒有什麼會永垂不朽

pomelo
究級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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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13, 2002 8:00 am

文章 pomelo » 週六 9月 28, 2002 11:48 am

@_@

pome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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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001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13, 2002 8:00 am

外掛、駭客、偷寶物可望依專法判刑

文章 pomelo » 週六 9月 28, 2002 11:48 am

近來線上遊戲玩家在虛實世界中種種偷盜、詐騙行為層出不窮,而電腦程式高手製造病毒對大眾造成損害的事件也時有所聞,這些行為未來極可能有法可管。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新增「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刑度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政署刑事局偵九隊表示這項草案將在立法院這一、兩個會期內正式通過。新增的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草案,最大的特色是針對製作病毒的行為採非告訴乃論,而不像之前的狀況,除非有中毒受害者提出告訴才依法究辦。此類行為過去皆以「毀損罪」為移送依據。

  新增條文明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以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者」將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刑,此處的電腦程式包括病毒、駭客程式等。此外,線上遊戲虛擬財貨的竊案,也有新增第359條草案加以規定,無故變更、取得或刪除他人電磁紀錄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此「電磁紀錄」亦包括帳號資料及點數。此類行為過去皆以「竊盜罪」為移送依據。

  至於撰寫或使用外掛程式部份,此類行為過去皆以「詐欺罪」為移送依據,第360條草案明定干擾電腦程式或相關設備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干擾也包括灌爆別人的信箱。單純入侵他人電腦則依刑法新增358條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局偵九隊隊長李相臣表示,下一步將推動電腦犯罪偵查程序法建立,讓警方辦案也能運用類似木馬程式的監控程式於犯罪偵查,增加辦案工具彈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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