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論壇帳號已經算是給予最輕的處罰
依照當時情況GM甚至可以block遊戲帳號
且已經通過GM群決定就不會修改
我再次表明下次在犯就是block遊戲帳號
我不會開先例讓未來有玩家
利用此方法要求不要b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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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取消對LostGhost的處罰
版主: GM Godzilla、GM Saga、GM Sal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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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統管理者(Administrator)
- 文章: 2431
- 註冊時間: 週一 9月 21, 2009 6:02 pm
Re: 建議取消對LostGhost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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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ipt修改流程
1.玩家於事務版提出建議進行初步審視
2.轉交玩家代表進行討論是否有其必要性
3.討論如果決議修改建立t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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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ipt修改流程
1.玩家於事務版提出建議進行初步審視
2.轉交玩家代表進行討論是否有其必要性
3.討論如果決議修改建立t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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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na
- 究級玩家
- 文章: 5545
- 註冊時間: 週日 6月 16, 2002 4:33 pm
建議取消對LostGhost的處罰
建議:取消對LostGhost的處罰(朋友們都叫他LG,所以以下簡寫LG)
LG僅是以“證人”的身份對[屋外攻擊屋內提報案]作證,證明原先(即2010年8月19日5:09pm之前)一直是有“屋外攻擊屋內”此規則,并對他人的曲解做出相關解釋。
對於證人該如何作證,該說什麽、不該說什麽,該長話長說、還是必須長話1句概括....從來就沒有規定過,
所以,LG僅以他的習慣表達方式來作證。
至少從2002年7月 23日5:57pm起,直至以後此條例有明文被廢除為止,在此段時間內都應受到保護。
而且,被提報人也確實使用了“bug”+“攻擊屋內”
ODY的潛規則,即bug的認定由GM判定:
GM說是重大bug,就是重大bug,自2009年12月25日9:04 am至提報日止,期間沒有任何人有過異議,所以所有玩家必須遵守,違者block;
GM說不是bug,就不是bug,自2010年8月19日5:09 pm起,大家請自便。
Kin-snake的行為時間是在bug期內,所以確實是犯了“利用重大bug罪”+“攻擊屋內罪”這2條要block的規則。
卻去處罰一個 無關緊要的 在保護期內作證的證人(2次block論壇號第3次就block遊戲號),
是否也略有些說不過去呢?煩請GM們三思,謝謝。
LG僅是以“證人”的身份對[屋外攻擊屋內提報案]作證,證明原先(即2010年8月19日5:09pm之前)一直是有“屋外攻擊屋內”此規則,并對他人的曲解做出相關解釋。
對於證人該如何作證,該說什麽、不該說什麽,該長話長說、還是必須長話1句概括....從來就沒有規定過,
所以,LG僅以他的習慣表達方式來作證。
所以,LG的證人行為應該受到保護。GM Virture 寫:週二 7月 23, 2002 5:57 pm
自即日起提報需依照下列規格詳細填寫,資料不齊將不受理,移接移除申請
非提報人與被提報人或相關證人 ,於本版面留言第一次警告,再犯block留言版帳號
至少從2002年7月 23日5:57pm起,直至以後此條例有明文被廢除為止,在此段時間內都應受到保護。
而且,被提報人也確實使用了“bug”+“攻擊屋內”
ODY的潛規則,即bug的認定由GM判定:
GM說是重大bug,就是重大bug,自2009年12月25日9:04 am至提報日止,期間沒有任何人有過異議,所以所有玩家必須遵守,違者block;
GM說不是bug,就不是bug,自2010年8月19日5:09 pm起,大家請自便。
Kin-snake的行為時間是在bug期內,所以確實是犯了“利用重大bug罪”+“攻擊屋內罪”這2條要block的規則。
既然有利用過重大bug的主要犯人已經判為無罪,GM Aron 寫:block帳號是大事情 所以想要謹慎一些
卻去處罰一個 無關緊要的 在保護期內作證的證人(2次block論壇號第3次就block遊戲號),
是否也略有些說不過去呢?煩請GM們三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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